25岁女子抵抗强奸,致男子下体折断失血而死!判三年赔偿8万?
【阅读之前辛苦大家点击下“关注”,方便进一步讨论案件,提供更优质的内容给大家】
案件回顾
“啊!色狼!放开我……”女子凄惨的尖叫声划破了寂静的夜空。紧接着传来一声男人痛苦的闷哼,夜,再次回归寂静。
2009年初,一个网友发帖揭发了一起强奸案,该案件迅速在全网引发热烈讨论。
在这起强奸案中,年轻的女孩宋丽竭力反抗施暴者,结果导致施暴者的下体折断,最终施暴者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。
然而,在公诉机关的审判中,被害者宋丽却意外地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,同时法院还判定宋丽必须给予被害人家属8.8万的经济补偿。
一介柔弱女子何以能将成年男子致死?
帖子是这样说的,2009年2月,河南省洛龙区,一位轻的漂亮女子宋丽在结束晚班后,一个人走在路上准备回家。此时,刚在旁边饭店大吃大喝完的公务员江某碰上了独自一人的宋丽,便盯上了她,在酒精的强烈作用下,江某萌发出了罪恶的念头,他开始尾随宋丽。
但宋丽很快发现了背后有人在跟踪自己,她害怕的加快了脚步,内心祈祷能够甩开身后的危险。江某见她脚步飞快,以为她要逃跑,也加快速度紧紧地跟着宋丽。
此时已是深夜,路上仅仅只有江某跟宋丽两人,恰巧宋丽回家的路上有一块地方没有路灯,在黑暗中,江某追上了宋丽,他伸出了罪恶的魔爪,将宋丽的嘴巴紧紧地捂住,迅速将她拖到旁边的树林深处实施强奸。
而宋丽只是一个柔弱的女子,在江某的拖拽之下,她惊慌失措,想要大声呼救周围人,可是嘴巴被江某死死的按住,根本无法出声。
情急之下,她只得奋力反抗,江某根本没想到宋丽竟有这么大力气,再加上酒气上脑,被宋丽挣脱了一只手。聪明的宋丽立马意识到自己有了逃跑的希望,她用尽全身气力对施暴者江某拳脚相加,无意间竟将江某的生殖器折断了。
只听见江某一声惨叫,宋丽感觉到对方手上的力气明显减小,她赶紧趁此机会挣脱束缚,来不及回头看一眼,宋丽慌慌张张的逃离了现场。
飞奔回家的宋丽虽然受到了许多惊吓,但她还是十分庆幸自己成功从强奸犯手上逃出。然而没几天,她就收到了一张法院的通知单,原来那晚受伤的江某竟然已经离世,而她就这样被告上了法庭。
法院认为宋丽的疏忽大意行为直接导致了这个悲剧的发生,在明知江某已经喝醉了失去意识的情况下,宋丽却没有及时打120求救,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。因此她的行为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。
但由于宋丽是江某实施犯罪的受害人,且认罪态度比较好,法院决定对宋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并缓刑三年。此外,宋丽还需要赔偿江某家属8.8万元的经济损失。
案件真相
这样一条惊人的“新闻”吸引了全国网友的眼球,很快被转载到各大网站,网友们还发明了一个新词,叫做“不配合强奸”。引发网上骂声一片,网友们开始一边倒的声讨法院。
面对这样一起离奇的案件,大多数网友为这个“宋丽”鸣不平,认为法院纯属乱判。有网友愤怒地讽刺说:难道“不配合强奸”在法律上已经成为了一种罪过吗?
还有网友认为:“说是被害者是故意伤害?她就连有意识的正当防卫都不可以吗?荒唐!”
更有犀利网友评论这样说:“这个例子警告了天下女性朋友,被人强暴时,你敢不配合吗?一定要配合,不配合就要被抓去判刑!”
然而法院却向大众披露,该新闻是假的,是发帖人的恶搞!并且已经报警,将追究发帖人责任。并希望广大网友不信谣、不传谣。
与此同时,有冷静的网友发现,发帖人在原文中的表述分明留了两处明显的破绽,然而激动的大多数人却将此忽略了,结果以讹传讹,导致该假新闻泛滥于网络空间。
这条“新闻”的编造者已涉嫌传播虚假信息罪,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,但具体的责任还要看情节而定。
2009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或者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在微信、微博、QQ群等社交平台上,网友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。为了根治此类不良现象,倡导维护互联网安全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惩治此类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因此,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,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,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,行政拘留几天,刑法修正案(九)施行后,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。
看到这里的观众朋友,你们对于该事件是如何看待的?欢迎大家一起讨论!
关注我学习更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~#头条创作挑战赛##从今天起记录我的2023#
若侵权联系删除